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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缴纳2016年认证机构认可年度管理费
2017-02-28

昨日,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官网发布关于缴纳2016年认证机构认可年度管理费的通知,如下:


各认证机构:


根据《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17),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向CNAS缴纳认可年度管理费(即认可年金)。现将2016年认证机构认可年金缴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缴费原则


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证书类型核收:初评认证证书400元/张,对证书的监督审核80元/次,复评认证证书240元/张(详见附件1)。


2.产品认证机构按获证组织颁发的证书数量核收:每一组织首张证书150元/张,该组织后续证书50元/张计取(详见附件2)。


3.阶梯计取年金方法:管理体系和产品认可年金分别在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缴纳;在100(不含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90%缴纳;高于300万元的部分,按80%缴纳。(详见附件1和附件2)


4.人员认证机构按全年人员注册收入的1%计取,全年注册收入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实习审核员、各级别审核员注册费、年度确认费、再注册费及境外人员注册转换等费用(详见附件3)。


二、注意事项


1.请各认证机构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CNAS提交年金交付核算表,并缴纳认可年金。


2.分支机构的认可年金由认证机构总部负责统一缴纳,如分支机构单独向CNAS缴纳,认证机构总部应将要求各分支缴纳年金的通知和应缴纳的年金清单一起报CNAS。


3.CNAS对逾期无故不缴纳认可年金的认证机构,将按照《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2)的规定处理。


三、缴纳方式


1.认证机构应如实填写相关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一处。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505室


邮 编:100062 


联系人:李元昊/郑 军


电 话:010-67105461/5232 


传 真:010-87928696


2.年金可使用现金、转帐支票或银行汇款方式缴纳,通过银行汇款时,请在汇款用途中注明“认证机构2016年年金”及发票回寄地址。如直接缴纳现金或支票,以及询问有关汇款或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详见下注),请与财务处(706室)李智宾联系,电话010-67108518。


认可中心银行帐户如下:


户 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帐 号:01090375700120111004509


开户行:北京银行学知支行


注:已完成“三证合一”的认证机构尽快将本单位的最新相关信息在认可中心纳税人信息平台上及时更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目前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构,请在汇款之前安装“互信软件”,安装成功时提交的单位名称须与汇款名称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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