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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信息披露
生态环境部此前印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于2022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两个文件的发布为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提供政策依据及支撑。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准则》第十九条明确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具体披露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2000多家发电企业需在接下来的30多天内,完成2021年度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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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我国碳交易试点自2013 年陆续启动,运行期间出现了价格波动性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发挥受限等问题,碳价走势很难由市场形成预期,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缺乏透明度相关,各试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数据和配额分配情况均未披露。全国碳市场启动后还出现个别企业数据造假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信息披露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消除数据问题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在《准则》与《管理办法》发布之前,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已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指南附录D的格式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指出,未来将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一是着重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具体安排,将多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整合,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形式、程序、时限等要求不明确问题;

    二是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问题,强化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的支撑,实现对重要主体、重要行为、重要信息等关注度高、使用需求大的信息全覆盖;

    三是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渠道过于分散、部门协作不足等问题,规范环境信息披露途径,明确管理部门责任,保障合理分工、有效执行。

    要求披露哪些内容?


    相比此前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和《准则》对企业碳排放信息的披露要求更明确,《准则》分为四章,共三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 “ 年度报告 ”)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 “ 临时报告 ”)的编制要求。


    具体来看,年度报告规定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关键环境信息。


    临时报告规定了企业产生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


    每一部分又有更为详细的披露“明细”。以年度报告为例,单就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来看,企业需要披露的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信息,主要水和大气污染排放相关信息,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信息,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信息,噪声排放情况,扬尘污染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信息等。


    颇受关注的碳排放情况,被列入关键环境信息提要。同时,《准则》第十九条明确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具体披露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或技术规范,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等。


    而《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2000多家发电企业需在接下来的30多天内,完成2021年度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工作。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此前介绍,排放数据的准确、有效获取是开展碳市场交易的前提。发电行业的管理制度相对健全,数据基础比较好。

    发电行业产品单一,排放数据的计量设施完备,整个行业的自动化管理程度高,数据管理规范,而且容易核实,配额分配简便易行。

    哪些企业需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事实上,生态环境部已组织开展相关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工作,除发电行业外,还涵盖了建材、有色、钢铁、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运行以后,将进一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行业覆盖面也将随之扩大。

    根据《管理办法》,下列五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其中“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是指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而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披露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出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为保障公众及时获取、有效使用企业环境信息,未来将着重围绕公众、社会和市场关心的信息,选取关键性、总结性环境信息予以披露,细化界定每类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披露信息的规范性和可比性,减少描述性、一般性及专业性过强的信息,保障环境信息易读易懂易用。


    同时,通过国家、省、市三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各有关部门获取使用。

    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将更加透明全面,多方信息互验有望形成监管网络,企业环境造假难度提升、环境违法行为会更加快速地传导,并因此承担违法成本。


    附件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2: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就《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附件3:一图读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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