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专注认证行业!
培训学院
Training College
浅谈预包装食品命名

随着食品行业的迅速发展,各类食品让人眼花撩乱,对于消费者来说食品名称是对食品了解的主要途径,创意新颖的食品名称的确会对消费者购物产生导向作用。但一些打着“擦边球”的食品也带来了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

如何规避食品名称带来的风险,保证食品标签合规,是食品行业持续关注的焦点之一。下面我们对食品名称的法规标准及常见问题进行一下分享。预包装食品名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目前,与预包装食品名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修订)、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另外还包括一些产品的执行标准或有食品分类的标准。
食品名称标示原则

在新版的GB 7718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属性名称的定义,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应能充分说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属性名称可包括对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属性名称的定义诠释了原标准中“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的语言描述。

预包装食品名称命名时的一些困惑

7718实施指南中“新鲜的”属于有条件的声明,在满足所依附的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预包装食品名称以食品中某种成分命名时,有没有对该成分添加量要求的相关规定?

现有法规中并未规定以食品中某种成分命名时,该成分占总产品含量的百分比。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食品标签可以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但是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提神、健脑”“清热解毒”均涉嫌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所以这类词汇不允许使用。 

常见预包装食品名称不符合的原因
       预包装食品名称不合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等误导消费者; 使用“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未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食品标签主版面名称与其他部位食品名称不一致。
       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食品名称的“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有了一定了解。最后,虽然每个人对理解GB 7718中相关条款各有偏差,但是企业应尽量选择通俗易懂,避免造成歧义的名称,并对标签进行从严审核。

上一篇:滨州市场监管局邀请世通国际检测认证推进高端铝产业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下一篇:儿童零食定义解析

客户服务

科学 严谨 高效 公正 快捷 准确 专业 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