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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SC(除特殊食品外)新证申请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三十五、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



二、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外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内容
审批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书面申请材料的复核性审查,核查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原辅料及成品库房、生产设备设施、检验条件、工艺流程、相关技术人员、质量管理情况。
(三)法律效力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特殊食品外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申请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
1.经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备,文本内容符合要求;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经现场核查,申请材料、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原辅料及成品库房、生产设备设施、检验条件、工艺流程、相关技术人员、质量管理情况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
2.企业的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中纳入“淘汰类”的产品或工艺。如产品或生产工艺已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1.经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经核查组现场核查,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原辅料及成品库房、生产设备设施、检验条件、工艺流程、相关技术人员、质量管理情况等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的。(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四、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企业在申请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可通过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或直接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索取。
申请书必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清晰整齐。每个栏目均应填写,内容应正确、真实。
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都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文件 盖章,格式文本可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场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其他制度(废弃油脂管理制度: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提供的身份证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7 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原件 2 纸质 盖章
8 经办人身份证(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文件 盖章,格式文本可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4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提供的身份证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6 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原件 2 纸质 盖章
7 经办人身份证(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8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3.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文件 盖章,格式文本可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4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提供的身份证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6 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原件 2 纸质 盖章
7 经办人身份证(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8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4.补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盖章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提供的身份证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3 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原件 2 纸质 盖章
4 经办人身份证(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复印件 2 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