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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出台重磅管理办法,快来看一眼
2016-09-18

2016年9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今以图表的方式给大家整理该办法。

管理目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生效日期:2016.12.01 

管理对象

•食品生产者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食品销售者

•餐饮服务者 

 管理机构工作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

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点

工作原则

管理要点

说明

风险分析

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量化评价

以百分制计算。分为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

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
         (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

(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

(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静态风险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对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评价应当考虑:

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

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

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考虑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并组织实施。
         制定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参照《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2)。

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的评定还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确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量化分级调整的依据,具体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客观公正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办法结果运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不同,将面临不同的监督检查频率

风险等级

每年监督频率

A

1次

B

1—2次

C

2—3次

D

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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